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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辅助生育技术应用的伦理问题-广东精子库原则上绝对对捐赠者和受者的有关信息行保密。

2024-04-25

广东精子库辅助生育技术已成为治疗不孕不盲夫妇的常现手段,打破了人类自然繁行的连续过程和方式,是生殖医学划时代的一场革命,是观念上、伦理上的一场革命,同一切科学技术的应用一样,辅助生育技术的成用必然会引!发大量复杂的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如何提高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如何合理、正确运用和控制这些技术,使它朝正确的方向发展,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辅助生育技术的伦理问题和争论,一方面是围绕ART技术产生的伦理问题,因为ART技术本身存在一定的局眼性和缺吃,过分依赖技术、送信技术可能导致不合理应用,甚至滥用,并由此产生伦理问题,另一方面则是与传统的观念相抵触而产生的伦理问题。

辅助生育技术在伦理学上是否可以被接受,主要标准是看它能否对人类的健康和发展带来实在的好处,为社会及大多数人谋利益,能否增进家庭幸福,以及对社会和他人有无损書。

供精人工授精使第三者的遗传物质进入家庭,把人性和生物性分开,破坏了婚姻的心理、生物的统一性,打破了遗传的双血亲家庭,使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强烈的冲击,出现具有血缘关系的“遗传学父亲”,与道德和法律承(女)关系的复杂化。认的“社会父亲”并存的情况。AID子女的遗传学父亲和社会父亲不能重合,自然会引起父-

由于AID切断了婚姻与生儿育女的纽带,这种父子(女)关系非传统婚姻的单纯父子(女)关系。所以,在认定AID子(女)法律地位上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视为生母及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2)视为生母之夫的养子女,适用有关收养的法律规定

(3)视为生母之夫的继子女

(4)视为新型的子女,不能比照现有的子女类型,应由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

在法律实践中,对AID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世界各国的现定也不尽相同。我国卫生部2003年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规定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等,以及父母离异时须对孩子监护权作出裁定;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对通过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规定捐赠精子、卵子者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权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捐赠者和方夫妇及出生的后代必须保持互盲。医疗机构和广东精子库医务人员必须对捐赠者和受者的有关信息#行保密。